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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 法學 資料 判別 所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瑞麟寫的 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 和江元慶的 司法太平洋: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真實故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論文社會保險與司法審查之研究也說明:(http://wjirs.judicial.gov.tw/jirs/)、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利」,乃是屬於立法政策(所以司法院大法官加以尊重不審查),且可由行政機關.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報導文學所出版 。
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 徐美貞所指導 葉峻宇的 自「子女最佳利益」析論行使親權之人酌定及改定 (2014),提出司法 院 法學 資料 判別 所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子女最佳利益、家庭權、家事非訟、家事調解、子女保障、親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司法 院 法學 資料 判別 所以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三章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則補充:一、德國與日本的立法例皆肯認「獨立性」為判別定著物異於土地之成 ... 51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2007 年1 月20 日;要旨 ...
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
為了解決司法 院 法學 資料 判別 所以 的問題,作者蔡瑞麟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以作者學位論文:《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為主體,輔以因應新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修正及其施行細則,新著之二篇論文。體系完整,實用性佳。本論文提出後,受勞動部引用為政策,解決違法解僱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適用、及在職期間之給付不視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補償等問題。 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係作者於十五年間,細讀六百多件相關判決及台灣、日本等地相關文獻。發現當事人之真意,雖於在職期間簽立,卻以「離職」作為「停止條件」、獨立於勞動契約外的另一契約。本書為所有研究勞動法、人資工作者、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高科技從業員所必備之案頭書。
自「子女最佳利益」析論行使親權之人酌定及改定
為了解決司法 院 法學 資料 判別 所以 的問題,作者葉峻宇 這樣論述:
本論文分為六章,以「子女最佳利益」析論行使親權之人的酌定及改定為研究主軸。且主因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概念源起於英美法系,從而本文擬透過相關外國立法例之比較,探討我國現行法律規範及實務判決對於相關家事紛爭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親權審酌標準,最後提出適用疑義及檢討建議,期待能作為我國未來修法時的些微貢獻。 法律上對監護權之行使,乃以「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實務上,法院會先請社工人員作家庭訪視,以了解子女生活之環境狀況,與子女共同居住人間之互動關係。學說上雖有幼童隨母,手足不分離原則,但並非絕對,一切衡量都必須立於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惟實務上,假若雙方條件相當,此時若
子女年紀尚為幼小,則法院判給母親的可能性較大,其理由,認為此時母親扮演角色難以取代。又子女達一定年齡已明瞭事理,其意願亦是法官斟酌之重要依據。而且手足同住原則也非絕對,如徵詢其子女意願,願各隨父或母時,法官假如認為適當時,也可能分開定其監護人。此外經濟能力雖為考量因素之一,但並非經濟能力較優之一方即占有優勢,只要有基本的經濟條件或固定收入即可,而且弱勢之一方,可以透過法院命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負擔扶養費方式加以克服,所以經濟能力未必是考量的絕對因素。 婚姻關係為社會關係之重要基礎,具有高度之人倫秩序性質,統合解決婚姻關係所生之紛爭,乃立法上重要設計。而我國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之規定已於民國10
2年5月刪除,家事事件法更已於101年6月正式施行。如何在相關的家事紛爭中予以適用即是一個重要的研究目標,再者基於福利國家的思想,過去法不入家門的概念也該有所突破,而促使國家政府對現在家事紛爭的積極介入關懷。
司法太平洋: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真實故事
為了解決司法 院 法學 資料 判別 所以 的問題,作者江元慶 這樣論述:
本書為法律文學書籍,為「流浪法庭系列.三部曲」之第三部,深度挖掘轟動台灣一時的「SOGO百貨交易案」。 作者根據調查局調查筆錄、檢察官偵查筆錄、一二三審法院審判筆錄,以及諸多文書資料,還原當年SOGO百貨交易案中,有關「總統府高層」、「第一家庭」被指涉案的經過,以及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從「太平洋建設章民強」移轉到「李恆隆」再轉移到「遠東集團徐旭東」手上的全貌。作者以「司法版三國演義」形容這件SOGO三雄在法庭攻伐、激烈交戰的情形,並揭露SOGO案從一件官司發展到前後共計打了82件官司。 SOGO百貨官司發展的背後,作者詳細舉證,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世界銀行評鑑數據舉證歷歷,全
書直指台灣的專業法庭法官專業能力不足,法官不僅在SOGO百貨公司交易案中無法定紛止爭,還在官司中不斷製造紛與爭。 迄民國103年8月止,全案相關官司纏訟12年,訴訟迄今未了。 推薦序一: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尤伯祥 推薦序二:北太平洋與南太平間 吳志光 推薦序三:提升法官專業刻不容緩 潘俊榮 第一章/法相 第二章/太設集團 第三章/四張骨牌 第四章/納莉颱風 第五章/李恆隆 第六章/林華德 第七章/兩大財團 第八章/總統府高層 第九章/遠東集團 第十章/黃
芳彥 第十一章/中指 第十二章/禮券 第十三章/決裂 第十四章/九二一會議 第十五章/郭明宗 第十六章/一人董事會 第十七章/再審 第十八章/行政訴訟 第十九章/章、李戰徐 第二十章/一夫當關 第二十一章/徐、章抗李 第二十二章/三法官烏龍 第二十三章/四場激戰 第二十四章/思想戰 第二十五章/學者之戰 第二十六章/庭外號角 第二十七章/司法演義 第二十八章/上訴 第二十九章/三審打架 第三十章/二審打架 第三十一章/一審打架
第三十二章/再打架 第三十三章/八十二件官司 第三十四章/法官的話 第三十五章/司法開玩笑 第三十六章/司法誤國 第三十七章/商業法庭 第三十八章/畸型法庭 第三十九章/法官專業 第四十章/商業法院 第四十一章/米歇爾雕像 第四十二章/審判精神分裂 第四十三章/司法太平洋 【後記】關於《流浪法庭》三部曲 本書資料文獻 推薦序一 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流浪,在法庭間流浪,在不得不生生不息的官司間流浪。猛回首,人生虛度,多少豪情壯志成空,再回首,已成百年身。司法竟如遼闊
無邊、深不見底的太平洋,多少英雄豪傑,浮沉訟海。有幸者或得靠岸,載浮載沉而終至滅頂者,亦所在多有。 「流浪法庭系列」書籍首部曲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中三名老人,垂暮之年,幸得靠岸,但正義並未住在他們上岸之處。他們向司法請求冤獄賠償,希能獲得些許慰藉,但竟然遭受無理的差別待遇。三人之中,只有林泰治獲賠,柯芳澤與張國隆卻遭法院以犯嫌重大,乃因過失而受羈押為由駁回。幾經輾轉,柯芳澤求助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由司改會裡一群年輕優秀的律師一起為他撰擬了釋憲聲請書,聲請釋憲。 這份釋憲聲請書在大法官會議裡引起大混戰,爭吵兩年之後,最終作成了釋字第六七O號解釋。有十位大法官在
解釋文以外撰寫了九份意見書,可見在大法官會議裡爭論之激烈。這號解釋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之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由於是定期失效,因此聲請人本身不能循再審程序獲得救濟。對聲請解釋的這二位老人而言,這種結果真有如海明威筆下的《老人與海》。老人費盡千辛萬苦釣到的大魚,回航半途被鯊魚啃光,進港時只剩魚骨頭,只好精神勝利一番。 幸好因這號解釋而提案取代冤獄賠償法之刑事補償法草案,在立法院進行審議時,司改會也委請立法委員提出了民間版對案。在協商過程中,根據民間版精神加入了溯及既往條款,終使
柯芳澤與張國隆在刑事補償法生效後獲得冤獄補償。經過了許多曲折,他們終於找到了正義,儘管人生已是遲暮。不過,他們的故事所引發的效應卻使另一樁流浪法庭二十三年的冤案定讞。 三名老人的故事經《流浪法庭三十年》披露後,司法院為了因應各界排山倒海的指責,祭出了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司法院寄望一部只有十幾個條文,而且大多數都是訓示規定,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法律能夠達到妥速審判的司改終極目標,此間誠意如何,不言可喻。不過,由於速審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逾八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卻使著名的邱和順案(其實包括「學童陸正綁架案」及
「女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兩個案件)就此定讞。這個案件有極為明確的刑求事實,辦案員警有八人被王清峰監委彈劾,其中四人被判有罪確定。除了自白,沒有其他證明被告涉案的積極證據,反倒是存在不少顯示被告並未涉案的證據。 由於刑求明確,證據薄弱,疑點重重,因此儘管一、二審法院懍於輿論指責而始終判決邱和順死刑,但最高法院不敢讓案件確定而一再發回更審。邱和順的案件就在二、三審之間流浪,直到司改會等公民團體在更九審注意到這個案件,並開始積極關注救援時,邱和順已被羈押超過二十年,創下國際紀錄。 在公民團體的努力下,學界也開始注意這個案件。幾位重量級的刑法學者,包林鈺雄、楊雲驊及李佳玟等教授,一起在台
灣法學雜誌上發表了邱案的人權報告,指出這個案件重大侵害人權。看起來,開始有點救援的氣候了。然而,速審法使所有的努力歸於徒勞。由於速審法審判中羈押上限不得逾八年之規定於一O一年五月間生效,為了避免因這項規定而須釋放許多因反覆更審致羈押逾八年的被告,引起輿論指責法院因效率低落而縱囚,於是二、三審法院在九十九年、一OO年間齊心協力,速審速結,定讞了不少羈押逾八年的案件。 於是,邱和順在更十一審死刑判決之後,也搭上這班速審列車,在一OO年六月間定讞。定讞後,司改會等國內公民團體繼續救援,迄今已有五千位以上群眾願意聲援邱案,並有熱心民眾組成救援的志工團。此外,國際特赦組織也將這個案件列為年度重點案
件,發動國際聲援,迄今已有三十萬份以上連署信寄給法務部及總統府。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實施狀況,也特別在一O二年初發表的報告裡將本案與蘇建和案相提並論。監察院在一O二年先就邱案中陸正案部分做出調查報告(柯洪玉蘭案部分目前仍在調查),明確指出邱和順沉冤待雪。正義雖然在柯芳澤等三名老人的人生中遲到,但比起邱和順如今仍在鬼門關前徘徊,他們無疑是幸運的。 像柯芳澤、林泰治、張國隆及邱和順這樣流浪法庭,最後幾家歡樂幾家愁的故事,在台灣不知凡幾。「流浪法庭系列」報導了台灣司法奧德賽們的流浪者之歌,雖然已到最終部,然而若不問民眾何以在法庭間流浪?如何在司法太平洋中覓得南針靠岸?並為這個問題提出解答
,恐怕「流浪法庭」系列曲雖終而意未竟。 江元慶老師在「流浪法庭系列」最終部《司法太平洋》中,藉著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故事,點出台灣法官敬業態度不足、法律以外專業知識不足,雖然不能說已全面道出人民流浪法庭的原因,但已確實切中部分要害。江老師並據此診斷開出他的藥方,即設立商業(及其他專業)法院。 現代社會分工愈趨專業、分殊,司法系統當然也應朝專業化發展,因此到底是要設置專業法院為好,還是在現有法院體系內基於任務需求設置專業法庭為佳,固然容可爭論,但法官應在法律專業以外,精研其他專業知識,無疑是可肯認的改革方向,因此江老師的倡議,基本上可資贊同。 不過,必須注意到,坐堂辦案的檢察官
與法官若具有法律以外其他專業領域之知識,不但能用當事人慣於使用之專業語言與當事人溝通,而且也能據以明辨其中曲直,固然是再理想不過;然而,專業領域包羅萬象,五花八門,怎能期待法官、檢察官成為什麼都懂的萬事通? 從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來看,耗費鉅額國家資源訓練出來的法官、檢察官,要是只能辦某一種特定類型的案件,那麼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生活,到底要設置多少專業法院(庭)、培訓多少專業法官才夠?這正是莊子〈養生主〉裡所講的「以有涯追無涯」,頗有困窘之處。 司法院迄今雖然成立專業法庭、專業法院,也核發專業法官證照,但實際運作結果,不盡如人意,大多是徒有專庭之名,而無專庭之實,例如勞工法庭、財金專
庭的法官,除了兼辦其他類型案件外,其所謂的專業,乃侷限於相關領域之法規,至於法律以外的相關專業知識,縱有修習,也難謂已臻專家之境。所以,專業法官乃至專業法庭,至多都只能說是專研各該相關法規,是否通曉各該領域之專業知識,則各憑造化,這正是前述「以有涯追無涯」的窘境。 此外,由專業法庭或法院專辦某種類型的案件,還有另一層風險。這種作法很可能會賦予人數相對稀少的「一小撮」法官,壟斷某個專業領域的發言權。久而久之,這個領域裡的法律見解,是否會因這個小圈圈裡的成員相濡以沫而進步遲緩甚或保守反動,是值得擔憂、注意的。 再者,即使專業法庭或專業法官,對各該專業知識有一定程度的通曉,但除非其有該專
業領域的學位這種極為例外的情況,否則法律人的出身,很難使其成為專家。這就造成另一種風險,即「半瓶水」的問題。如果法官或檢察官虛懷若谷,也就罷了,但問題是響叮噹的「半瓶水」大有人在。尤其是許多年紀輕輕就考上法官的人,少年得志,平步青雲,從此只有他審判別人,別人無法批判他,這種類型的法官要能不心高氣傲,往往需要比常人加倍的修為,所以法院、檢察署裡「半瓶水」多,也就不足為奇。面對這種「半瓶水」法官,當事人要想與其溝通,自然更加困難,難不成能與法官或檢察官辯個輸贏?因此所感受的痛苦當然不會比較少,被判錯的機率也不會低到哪裡去。 除了增加法官的專業知識以外,另一種很容易被想到的提高法庭專業素養的方
案,是專家參審,也就是找個相關領域的專家來當法官,參與審判。但是,所謂專家,這項資格自身並不能擔保其專業知識與專業判斷不會出錯。當一項專業知識及專業判斷成為判決的基礎時,當事人應該要有充分的機會挑戰、檢驗這項專業知識乃至專業判斷的正確性,這是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的最基本要件。 但一旦某個專家坐上法台成為法庭之一員,當事人卻勢必會喪失有效檢驗、挑戰其專業知識、判斷的機會,難不成當事人能詰問法官或與法官辯個輸贏?司法院過往曾派員前往歐洲有專家參審制度的國家考察,回來的報告也指出,其實德國的專家參審適用範圍限於特定領域,而且其中有許多還名存實亡。質言之,對於希望藉此彌補職業法官專業知識不足的
人而言,專家參審不免有「請鬼抓藥單」的疑慮。 因此,在設置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之外,還需引進專家證人制度,並賦予當事人詰問鑑定人之權利,方是正辦。 目前要想在訴訟上引進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作為訴訟資料,唯一的途徑是鑑定。但鑑定與否,決定權由偵查中的檢察官與審判中的法官壟斷,當事人僅能聲請,要是檢察官或法官說不,當事人莫可奈何。此外,由於實務上不認為鑑定報告是傳聞證據,因此當事人即使對報告內容有滿腹懷疑,也無令實施鑑定之專家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之權利。這不但對當事人很不公平,而且也讓法院有拒絕傾聽專業意見、與專家對話的藉口。法官原本就很可能對其他專業知識有畏懼感,加上工作負荷沉重,要說拒
不傳喚鑑定人到庭交互詰問,對法官而言是有高度吸引力的選擇,當不為過。一旦拒絕,相關專業知識自然也就失去了進入法庭的機會。既然缺乏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是所有案件都可能碰到的問題,則建立專家證人制度,讓當事人能傳喚自己信任之專家到庭充任專家證人,並賦予當事人傳喚法院或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到庭詰問之權利,使法庭及當事人均能自主將專業知識引入法庭,並經由交互詰問及辯論來加以檢驗,毋寧是較為全面而完整之作法。 謹以上述管見為江老師鉅作撰序,並對江老師長期以來對人民因司法所受苦難的關懷,以及對司法改革的關注,致上最高的敬意。 尤伯祥(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成員)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推薦
序二 北太平洋與南太平間 看到本書的書名及內容讓我想到一段對話,在「藍寶石之夜」的演唱會(即紀念高凌風的音樂會)上,久違的張菲與豬哥亮又同台演出一段餐廳秀,在兩人「鬥嘴鼓」的過程中,有以下這段插科打諢式的對話: 張菲:媒體封我們為北張南豬,我承認豬哥亮在濁水溪之南的成就,但媒體搞錯了,我的北不是只有是濁水溪之北,而是北太平洋…… 豬哥亮:你的北是北太平洋,我的南不就是南太平間。 之所以會從「太平洋」聯想到「太平間」,並非只是因為豬哥亮面對張菲調侃的臨場「機智反應」而已,而是江元慶先生「流浪法庭系列」第二部曲《鹿港幽魂》一書中,當事人由「人」變「鬼」的故事,當事人的「含
恨而終」,在這個故事中,司法程序說好聽一點是「我不殺伯仁、但伯仁因我而死」,但說的直白一點,司法程序簡直成了當事人的「催命符」。 若謂《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催生了刑事妥速審判法,其實並不為過,或許可以期待的是至少在刑事案件,不至於再「流浪法庭三十年」,但民事案件呢?一如《鹿港幽魂》一書的背景,但至少那還不算是真正複雜的「專業案件」(不過是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所衍生土地與其地上物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法律爭議),卻也能纏訟逾十年,弄出四十五件官司。而本書《司法太平洋》所期待催生的是專業的「商業法庭」,故書中對於各國「商業法庭」制度作了番考察,其中特別推崇的是法國制度(參見第四十一章的「米歇爾雕像」)
,而又勾起了我的一段回憶。一九九八年仲夏,我在取得博士學位返國前最後一次壯遊(Grand Tour),選擇的是法國,我從巴黎出發,以逆時鐘方向繞了法國一圈,行遍不少大城小鎮。基於所學,我特別留意的是法院建築,赫然發現各地的「商業法庭」建築往往最具歷史感,畢竟那是法國大革命前「舊體制」(Ancien Régime)時代下的產物,誠如作者所述: 法國大革命時期,幾乎所有舊制度下的司法機構都被廢除,但唯有商事審判制度在這場時代大風暴中存活;而且,商業法院設於各地的一百九十一個商業法庭都被保留。根據史料記載,法國商事法院能夠逃過大革命的劫難,關鍵在於它的法官選任制度、審判模式相當獨特—企業老闆可
被選任為法官,從商場模式、依商業行為對商事糾紛進行裁判。法國商事法院歷經四百五十年發展,全盛時期曾有兩百二十七個商事法庭分散各處。 而本書除了凸顯台灣司法制度不僅存在專業法庭有無,或夠不夠專業的問題外,尚有同一事件,不同法院或法官認定歧異的結構性問題。原本上訴制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由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但我們只要終審法院仍舊是如此「臃腫」,無論是判例、決議,乃至於研議中的大法庭制度,恐怕都無法完全解決這個問題。 一九八八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曾提出訴訟體系金字塔化的解藥,再經由司法院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司法院應審判機關化的「加持」,似乎一度有可能解決這個問題的機會,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最後還是被「人事問題」卡死,所有的努力又回到原點。尤有進者,我國有行政法院及普通法院二元的司法體系,同一事件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處分有何關聯,也是太平洋百貨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的焦點之一,而實務上莫衷一是的見解,久為人所詬病。 按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為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期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七七條亦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旨在要求行政法院內部不同審級或
不同案件繫屬法院間、或不同系統法院外部相互間,宜互相尊重其彼此權限,並防止發生行政法院內部或不同系統法院外部裁判之歧異或矛盾情形。 故本此意旨,行政法院二十九年判字第十三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行政法院三十二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則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此為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之國家一般通例」,及行政法院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意旨:「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
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均已一再宣示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應參照相牽連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惟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八號判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並不能拘束本院。本院應本於調查所得,自為認定及裁判。」、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三0九號判例:「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亦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惟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倘無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及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則為二者所應一致。」及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一0號判例要旨:「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普通司法機關縱認駕駛人並無業務上之過失
責任,但原處分機關對駕駛人應否吊銷駕駛執照,仍應視駕駛肇事之發生,在駕駛人是否未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駕駛應注意之責任,而為裁量。」則又宣示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判決,本可各自認定事實。 其實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可各自認定事實亦非不可,但應適當限縮在行政處分旨在追究特定職業(例如公務員及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事件)基於身分關係所生責任之情形,畢竟其另有不同於刑事責任要求的倫理責任內涵(例如公務員義務及專門職業人員之職業倫理)。一般身分之人民因同一事件而同時涉及刑罰與行政罰(或相牽連之行政事件),無論是行政機關抑或法院,如無正當事由,實無各自認定事實之必要,否則徒增因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或行
政訴訟認定兩歧而生之民怨。 這回「流浪法庭系列」第三部曲《司法太平洋》號稱是「最終部」,我不敢期勉作者因為他傑出的「流浪法庭系列」而繼續寫下去,畢竟他有權利可以在他的寫作人生尋找下一個他值得追求的目標,只是不知有多少當事人卻只能繼續流浪法庭,不知何時才有「最終部」。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兼法律學院副院長) 註:本序作者同時亦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推薦序三 提升法官專業刻不容緩 本書作者江元慶不具法律背景,卻以資深新聞工作者、大學老師之專業,歷時多年採訪、調查,在二OO六年曾經出版以「第一銀行押匯案」為題材的《司法無邊》。斯時三位
被告在更十二審雖然獲判無罪、全案歷時已近二十六年,但仍然尚未確定。二OO八年該案三審定讞後,作者又補寫完成《流浪法庭三十年》,揭露我國司法遲延審判之弊端,一件官司竟然耗時二十八年六個月,方得全案無罪定讞。該書也促成政府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並於二O一O年九月一日施行。何以非法律出身的作者要歷時多年去探究一個司法問題?必然是該問題不合理之程度已足以引發人民關切,而當司法運作結果無法符合人民的期待時,司法改革實有其必要。 作者將本書《司法太平洋》設定為《流浪法庭三十年》之最終部,描述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故事,講的是喧鬧多年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前述的第一銀行押匯案談的是第一銀行三
位主管流浪法庭;這本書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則是三家公司董事長的司法大戰,糾結了至少八十幾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牽扯著總統府、第一家庭的複雜案情,如作者所述猶如「司法版的三國之戰」,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透過本書對「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的詳細剖析,作者披露了另一個亟需解決的司法問題—我國應設立專業法庭(Specialized Court)。 本書所述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複雜程度在沒有專業商業法庭(Commerce Court)審理下,費日曠時,浪費了龐大的社會及司法資源,而作者訪探法官如何面對自己不懂的專業或國際新制,得到的結果卻是「做中學,學中做」、「摸著
石頭過河」,法官結束了一個審判、脫手了案件,其任務或許暫時結束,但官司的當事人最終是否過得了司法長河,恐怕仍是無限疑問。 面對三位叱吒商場的公司董事長,法官的審理過程及所作出的判決是否能夠使其信服,無疑是爭議能否終局解決之重點,然司法的威信應建立在審判品質、效率、見解一致性等前提下,而「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在判決結果不斷更迭下,如何使當事人對判決產生信賴感?最後終究演變成三方各執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繼續糾纏,不斷往司法戰爭的無底洞投入勞力、金錢,至死方休。 看過本書,會讓人深感: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一國司法制度的不可預測、無邊黑洞,將使有意前往投資者躊躇猶豫,因為沒有人想在專注
於企業經營成長之際,卻要分心被無法迅速解決的爭端捲入,不斷纏訟。諸如貿易糾紛、工程糾紛、併購糾紛,固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但若無法獲得公正第三者之迅速裁決,官司終了時可能早已經廠商倒閉或失去效益。 我國於二OO八年及二O一O年分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設立了「金融專業法庭」與「民事工程專業法庭」,此等專業法庭在運作之前,會先對專庭法官進行訓練,使法官在實際審判前先具備基礎專業知識,然制度設計卻未於二、三審也設置專業法庭,導致二審非專業法庭定奪一審專業法庭審判結果的不合理現象,跛足一審專業法庭仍無法終局解決問題。 專業法庭無疑是許多公司及人民迫切期待的一項司法改革,有了「SOGO百貨經營權
爭奪案」的前例,各家公司董事長不免擔心某天在法庭上流浪的將會是自己。期許本書的出版能讓大眾,尤其是專業法律人士了解作者披露的司法問題改革急迫性,於二、三審亦設置專業法庭,且專業法庭運作前對法官進行基礎訓練恐怕尚嫌不足,更好的做法毋寧是延攬具專業背景及知識的法官進入專業法庭、鼓勵法官不斷進修培養專業知識以進入專業法庭,藉此提升我國法官的專業性以及法庭的權威性,並降低我國司法的不可預測性,為我國創造一個更適合企業成長、投資的環境。 潘俊榮(工信集團總裁) (行政院顧問) 註:本文作者亦為中華民國工業總會監事召集人、中華民國綜合營造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財團法人營造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 第一章民國一O二年(西元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台灣高等法院第十五法庭內冷冷清清。一名開車肇事致人於死的司機、一名酒後駕車四次被抓的男子、兩名被控沾毒的青年,依序在法庭裡接受審判。庭審進行得十分流暢,在法官吳炳桂精明幹練、運法嫻熟的審判下,撞死人的司機願意再加碼賠償、酒駕男子當庭俯首認罪,即使是一審被判二十二年重刑的毒犯,也情緒溫和的答辯著。這是難得的法庭寂寥:沒有劍拔弩張、沒有激烈攻防;法庭裡沒有斥責、沒有叫囂;法庭裡聽不出恨與仇、嗅不出怨與怒。這裡不像法庭,像教室。肇禍司機、酒駕男子、毒犯青年似犯了過錯的學生,乖乖接受處罰,任憑老師處
置。法庭裡,他們悉數俯首認罪,他們俯於法官、俯於法。這就是法相:法的莊嚴。法有威信,法官即有威嚴;法官有威信,法即有威嚴。法與法官,猶如心臟與血液,他們聯手構築了「司法」的生命。在法相莊嚴的一片祥和氛圍中,平靜氣氛突被一股嘈雜攪動,法庭外廊道出現躁動之聲。身著袍服的律師越來越多,他們在廊道聚集。一眼望去,分不清誰是原告的律師,也分不清誰為被告辯護。從成為律師的那一刻起,他們的法庭人生就像身上袍服的顏色,生活在黑與白之間--有時為原告指控、有時為被告抗辯。然而,有時連他們自己也分不清楚誰是黑,誰是白。在黑白之間,有律師不為金錢所動,窮其一生追求黑白分明,一身傲骨與正義;也有律師昧於良心、惑於金錢
,在黑白模糊間上下其手,博得臭名與前科。下午三時整。廊道間黑白人影越漸活絡,嘻笑之聲越漸躁動。法庭裡,吳炳桂法官一派淡定,神態自若地不受影響,仍然持續問案,繼續審判。法相依舊莊嚴。法庭裡,當兩名被判重刑的毒犯被手銬腳鐐枷身,在三名法警押解下步出法庭後,寂寥的法庭鮮活了起來。九名律師魚貫進入法庭,他們的大陣仗引來法庭內外的側目。其中,最顯眼的是夾雜在九名律師中的三名男子,包括一名老態龍鍾、略顯佝僂的垂垂老翁,及另兩名壯年男子。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司法 院 法學 資料 判別 所以 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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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 法學 資料 判別 所以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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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所以 法規不備,要趕快把它補齊;像司法精神病院,要趕快把它蓋建,不管你用什 ... 誠如委員所講,這個資料如果可以提供給我們,我們. 會利用一些…… Link in context. 於 ronnywang.github.io -
#2.法學期刊評比排序之比較研究 - 科技部
導雜誌社)、法規資源引介(立法院圖書資料室)、法工報導(法工報導雜誌社)、中華民國司法統計月報. (司法院統計處)、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法務統計月報(法務部統計 ... 於 www.most.gov.tw -
#3.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論文社會保險與司法審查之研究
(http://wjirs.judicial.gov.tw/jirs/)、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利」,乃是屬於立法政策(所以司法院大法官加以尊重不審查),且可由行政機關. 於 etd.lib.nsysu.edu.tw -
#4.第三章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一、德國與日本的立法例皆肯認「獨立性」為判別定著物異於土地之成 ... 51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2007 年1 月20 日;要旨 ... 於 ir.lib.pccu.edu.tw -
#5.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流行音樂之抄襲,於我國著作權法之評價上,是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來評價,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已有相關判決可供參酌,如 ... 於 stli.iii.org.tw -
#6.倪立晏/公投之後,同志能在2019年結婚嗎?
而憲法的解釋、法律與命令的統一解釋,正是交給司法院大法官來執掌。換言之,到底有哪些法令違反憲法,雖然在法學學理探討、行政實際作業、立法時的 ... 於 www.klbar.org.tw -
#7.密醫罪與醫療業務過失罪之競合問題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 ...
過失責任之判別標準加以特別規定,惟此等規 ... 行為重複評價,所以由法律在效果上擬制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 於 www.tma.tw -
#8.安全生存的為官之道-法官援用判例要旨妥當性的再思考
... 以第一手的司法統計或法源資料,為讀者介紹、評釋各種司法實務的最新進程或改革成效。去(2012)年12月22日,司法院行政廳發佈一則新聞稿,指出司法院院會 ... 於 digital.jrf.org.tw -
#9.警察人員執勤用槍致人傷亡- 涉訟案件之實證研究
依據各判決,警察人員用槍導致被判別法,所以優先適用於國家賠償法,但實. 為有過失,幾乎被認定「業務上之 ... 主要採以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三)深度訪談. 於 tpl.ncl.edu.tw -
#10.壹、緒論 - 中華民國交通部
申請事件公函之實際用意及是否發生法律效果為判別行政處分. 存否之標準。 ... 51 以下援引之法院判決,均得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網址:. 於 www.motc.gov.tw -
#11.View Section: 第二分組第二次會議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列席者:許玉秀第四分組召集人、李念祖第四分組委員、法務部黃謀信副司長、法務部陳冠每檢察事務官、黃昱中律師、司法院楊坤樵法官、院長室陳薦任秘書冠瑋、林邑軒研究 ... 於 justice.sayit.mysociety.org -
#12.刑法強制猥褻、性騷擾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 - 刑事警察局
對於司法. 院大法官釋憲實務的影響亦皆緣於此。16由此可見釋義學研究於法學中佔有 ... 因果關係,所以本研究採用司法案件判決分析、立法資料分析,以及概念比. 於 cib.npa.gov.tw -
#13.學習 - 法律人
但這邊還是小mur mur一下,這平台的文章比較多在講憲法跟刑事,其他資料就相對比較少,但對新鮮人來說,我覺得很可以了! 4、司法院IG: 司法院的調性我個人蠻喜歡的! 於 lawplayer.com -
#14.Re: [板務] 聊聊15-3 - 看板marriage - 批踢踢實業坊
... 雅或粗鄙字詞即屬違反此15-3 在法院判決的部分我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 而且這20筆對於「幹」是否不雅,結果頗為一致所以就沒再看107年以前的 ... 於 www.ptt.cc -
#15.釋字第407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資料 來源:. 司法院公報第38 卷8 期15-32 頁總統府公報第6108 號2-26 頁守護憲法60 年第59-60 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八)(98年10月版)第369-399 頁. 於 www.famousdnm.com -
#16.臺中市政府法制局104 年8 月電子報
本局自102 年起發行電子報,希望透過每月介紹各類法學及消費 ... 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4 月份第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資料來源:. 司法院). 二、 訴願講堂. 於 www.ud.taichung.gov.tw -
#17.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 ...
不過,因為民眾比較常碰到的是民事與刑事訴訟,所以本文範圍僅限縮在民事與刑事訴訟判決書 ... 圖2:民事判決書示意圖||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 於 www.legis-pedia.com -
#18.司法院令
註七:詳見涂浩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釋論」,法學叢刊第4 卷第1 期, ... 二者「再行安裝或改裝」才是其所以發生該「轉化」為《彩 ... 客觀判別標準。 於 www.president.gov.tw -
#19.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理由 ... - Facebook
不好意思我是香港的讀者,請問一下司法院是不是還沒有上載判決全文?我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上好像沒找到... 因爲我們香港也有一個很類似的案件在訴訟 ... 於 x.facebook.com -
#20.測謊之亂人權之失 - 監察院
組織的數據資料顯示,經以DNA 鑑定證據翻案的329 件誤判案. 件中,有74 件是使用錯誤的毛髮鑑定證據。 德國權威的法學專家之一,也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哈. 於 www.cy.gov.tw -
#21.結案報告(成果報告書)
料庫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並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為主要案例來 ... 柯義龍老師的部份:讀者為一些非法律系的學生,所以用自遣詞應潛顯易. 於 hssda.moe.edu.tw -
#22.12 案號107年度黨一字第10 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中國(北京)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法學博士、環球法政學會理事長。 ... 為其後司法院釋字第574 號解釋出現時,大法官許宗力協同意. 於 ws.ndc.gov.tw -
#2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98 號
註七:詳見涂浩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釋論」,法學叢刊第4 卷第1 期, ... 本號解釋就所以對於上開貨物課徵或不課徵貨物稅,代為研擬「寓有國家 ... 於 www.tccpb.org.tw -
#24.利用機器學習於中文法律文件之標記、案件分類及量刑預測 ...
人工智慧於法學領域所發展出的法學資訊系統,主要提供參考資訊以協助司法 ... 面,司法院於2011 年提出量刑資訊系統(Kuo et al., 2006),針對妨害性自主罪設計量刑. 於 aclanthology.org -
#25.台灣未成年終止收養研究
一、文件分析主要收集終止收養判決書為分析內容,從司法院. 法學檢索資料庫中,88 年至100 年2 月28 日,21 個地方法院共收. 集2229 份裁判書,分析終止收養之現況及 ... 於 www.sfaa.gov.tw -
#26.臺大醫院器官捐贈移植程序爭議 - 维基百科
2018年12月20日,更一審法院作成判決,命台大醫院應該提供屬柯文哲、陳益祥「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之次數及各次日期」資訊之書面資料,其餘的請求駁回。 醫學界意見[编辑]. 於 zh.wikipedia.org -
#27.一、研究人員經費
λ 李建良,「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申訴標的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90期,2002.11。 ... λ 程明修,「對公務人員職務調動處分的行政訴訟」,司法院,行政訴訟論文彙編- ... 於 ws.csptc.gov.tw -
#28.員工海外嫖妓雖屬不當但尚不得懲戒解雇法院判決乙則。
... 被司法院法學資料查詢系統自動判別為「性侵害」案件而不予公布。 ... 故被上訴人公司於告知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將其解僱後,之所以再另為免職 ... 於 xn--2hvw42a.com -
#29.光輝照映在曾觸法之計程車司機? 簡論釋字第749號解釋
至於大法官之意見書部分,如黃瑞明意. 見書第3頁所提之交通部函文、詹森林之意見書第3頁註解1稱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 法院刑事裁判與黃虹霞提出、蔡明誠加入 ... 於 www.twba.org.tw -
#30.新頒法規輯要暨 新聞稿彙總 -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 ... 通常難以判別表決贊成與反對之投票數,僅於全場均無異議之 ... 國家之所以給予企業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之稅捐抵減優. 於 www.roccpa.org.tw -
#31.臺灣縣市政府貪腐現象的再檢視: 以地方法院司法判決為例
因此,本計畫基於學術使用理由,向司法院申請法學資料檢. 索系統網站裁判書查詢帳號,取得各級法院判別原始資料,藉此進行資料蒐集。 Page 4. ‧公共行政學報‧ 第五十五期民 ... 於 pa.nccu.edu.tw -
#32.從美國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v. Becker 案 - 經濟部智慧 ...
所以 地方法院在本案的侵權分析應著重在喬治亞州立大學校內的大規模侵權行 ... 34 智慧財產法院99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 號刑事判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 於 www.tipo.gov.tw -
#33.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資料 內容: 資料庫收錄司法院主管法規、審判相關法規、判決函釋、判決書、簡易庭事件、除權判決公告,並可 ... 於 husscat.hss.ntu.edu.tw -
#34.釋字第509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 公報第42 卷9 期1-30 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三)(99年5月版) ... 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 ... 於 law.moj.gov.tw -
#35.多聲字有哪些– Gulnz
所以 才會有很多人建議用閩南語念,這樣那些一二. 狀聲詞聲音狀聲詞水流聲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多聲字有哪些. 漢字古今音資料庫. 撥喇希望能幫助到你喇字第一 ... 於 www.gulnzshp.co -
#36.衡平仲裁與法律仲裁的實務判別—兼以撤銷仲裁判斷訴訟見解之 ...
註六:仲裁法第38條、第40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91號解釋理由書。 ... (2011),〈國際仲裁上之衡平仲裁制度—台法觀點比較〉,《東海大學法學研. 於 www.arbitration.org.tw -
#37.釋字第698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十:涂浩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釋論」,法學叢刊第4 卷第1 期,1959 年1 月,頁50 。惟此種見解並不同於現今對於確定終局裁判之理解,可參見吳庚,《憲法的解釋與 ... 於 www.famouzz-marketing.com -
#38.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 誠品線上
近年來,反覆看著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找出來的六百多件判決,確認離職後競業 ... 所以,契約於生效時,就應該要判斷效力,如果應該是無效的,簽訂或生效時,就 ... 於 www.eslite.com -
#39.醫療判斷法則之建構 - 國立高雄大學
10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bit.ly/2PGjt8g(最後瀏覽日05/28/2019)。 ... 其次是「專業上不知」,病患之所以需要求助於醫療專業人員診治,除了生. 於 ir.nuk.edu.tw -
#40.裁判書查詢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司法院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 於 law.judicial.gov.tw -
#41.法政類篇名司法審判中舉證責任轉換之實務探討
1、 舉證責任:「訴訟過程中雙方抗辯之主張須舉證證明之」(司法院,2003)。 ... 後世據此漸漸發展舉證責任,德國繼而提出當事實於訴訟最後仍無法判別時,. 於 www.shs.edu.tw -
#42.序言 - 臺北市首座
於訴願議題精湛的法學見解及相關法律疑義檢討,躍然紙 ... 保障每個人對自己的資料有控制權、自主權,依司法院釋 ... 所以個人資料的特色,在於個人的識別性。 於 www-ws.gov.taipei -
#4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書常常成為,理解美國人權保障範圍之重要文件,所以,最高法院之判決文,常 ... 釋或是行政、司法機關法律上的資料,聲請大法官解釋是否有無違憲時1,大法官所做的解釋. 於 rportal.lib.ntnu.edu.tw -
#44.論公司名稱之保護* - 公平交易委員會
作者現為實習司法官,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 理以及實務面來加以分析、探討,以檢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在 ... 兩者仍有判別之必要。 於 www.ftc.gov.tw -
#45.釋字第698 號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七:詳見涂浩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釋論」,法學叢刊第4 卷第1 期, 1959 年1 ... 其所以將《液晶顯示器+電視盒》等同於《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的論據,在於其 ... 於 www.hiely-technologies.com -
#46.日本檢察及法科大學院制度考察報告
法務部陳部長有感於目前司法官(法官、檢察官)學員有年輕化之趨勢,社會歷練不足。 ... 特囑本所研提當前法學教育之變革計劃,評估日本法科大學院制或美國、加拿大法 ... 於 report.nat.gov.tw -
#47.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 - 新學林網路書店
近年來,反覆看著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找出來的六百多件判決,確認 ... 所以,契約於生效時,就應該要判斷效力,如果應該是無效的,簽訂或生效 ... 於 www.sharing.com.tw -
#48.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的實證分析 - 國立交通大學機構 ...
如:臺南地院94 年訴字第1243 號判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 ... tors)存在的可能性,所以為了更進一步確認前述四種組合的相關程度,本文. 於 ir.nctu.edu.tw -
#49.簡士淳觀點:國民參審:檢察官如何「製作」正義? - 風傳媒
司法院 於去年年底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 ... 人標準,但幾乎不會有檢察官在實際選任陪審員的過程中,將其真正的判別標準表明於法院, ... 於 www.storm.mg -
#50.分類: 理監事專欄文章 - 台灣陪審團協會
憫心自問過去的我是如何建立自己對於台灣公民法學智識的認識,我會發現這根本不是 ... 司法院也旋即規定各地方法院在法案正式施行的準備期間,需要進行國民法官法的 ... 於 jurytw.wordpress.com -
#51.1 0 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須知(五等考
附件4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一覽表········36 ... 工作內容一覽表(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請見本須知附件2. 於 wwwc.moex.gov.tw -
#52.LCIDC01_1066201_00003.doc - 公報- 立法院
三、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通過決議(三)預算凍結案,檢 ... 解凍案第一案係為提升傳譯品質,請加強辦理通譯人才資料庫及推動司法通譯人才 ... 於 lci.ly.gov.tw -
#53.法學院 - TUN大學網-最懂大學生的社群平台
東吳法學與新科技的里程碑—臥龍多媒體應用中心啟用. ↑圖/東吳大學提供東吳大學法學院於民國84年正式啟用「國際航空暨太空法律與應用資料中心」,由 ... 於 university.1111.com.tw -
#54.如何善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來控制風險 - LIFE
3.接著,就可以按照「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有可能的範圍中搜尋,從「法院名稱」開始選擇,接下來選擇「判決類別」,圈選四個選項「刑事」、「民事」、「行政」、 ... 於 life.tw -
#55.如何查詢判決書的內容?司法院檢索系統使用教學
法院判決書依法須公開(除了家事、妨害性自主、部分親屬間涉訟案件外),所以大部分案件的判決,可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查到。 於 www.lawyerli.tw -
#56.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之判決實證分析
司法院 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仍可見不少的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訴. 訟。但這也激起筆者的好奇心, ... 限制,所以本研究選擇僅收集地方法院的判決。而收集的判決時間範. 於 163.14.136.66 -
#57.臺灣女性司法人員的歷史初探
司法院法學資料 檢索系統資料公開範圍,參 https://law.judicial.gov.tw/readme.aspx。其他民間建置之資料庫如法源法律網和植根法律網,. 亦皆提供法規、判解和裁判書 ... 於 www1.ihp.sinica.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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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國家建置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之資訊隱私保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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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學資料 檢索系統自民國88 年以. 來所收錄原住民族所涉及之相關刑事訴訟,其中最. 常見的案件類型為違反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 於 www.laf.org.tw